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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洛学研究》投稿撰写规范

2023-03-06 

一、标题序号

文内各章节标题序号,依“一、(一)、1、(1)”等顺序表示。

二、注释位置

注释采用页下注(脚注),序号用“①、②、③”等标识,每页单独排序。正文中的注释序号统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(词或词组)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。

三、古籍引用

引用时须注明作者、整理者、书名、卷次、篇名、出版者、出版时间和页码。如:

房玄龄等:《晋书》卷二四《职官志》,中华书局,1974,第731页。

郑玄注,孔颖达疏《礼记正义》卷四《曲礼下第二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1999,第129页。

杨街之撰,周祖谟校释《洛阳伽蓝记校释》卷三《城南》,中华书局,2010,第106页。

顾祖禹:《读史方城纪要》卷四九《河南三》,中华书局,2005,第2214 页。

四、今人论著

引用时须注明作者、篇名、书名、出版者、出版时间和页码,外籍作者须注明国籍。如:

(1)专著

郭绍林:《洛阳隋唐五代史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19,第116页。

(2)译著

[德]恩格斯:《家庭、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,中共中央马克思、恩格斯、列宁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,人民出版社,1972,第139页。

[日]内藤乾吉:《唐代的三省》,姚荣涛、徐世虹译,载刘俊文主编《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薯选译》第八卷《法律制度》,中华书局,1992,第225-251页。

(3)论文集

唐长孺:《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》,载氏著《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》,中华书局,2011,第79-92页。

汪筏:《唐太宗之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》,载唐长孺等编《汪簸隋唐史论稿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81,第132页。

五、期刊论文

引用时须注明作者、文章题目、期刊名、出版年、期。如:

张金龙:《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》,《历史研究》1999年第6期。

六、外文文献

可参照中文论薯顺序标引,文章题目用引号注明,书名、期刊名使用斜体。如:

Stephen F.Teiser,The Ghost Festival in Medieval China,Princeton Univer-sity Press,1988,pp.58-62.

Dennis Grafflin,“Reinventing China:Pseudobureaucracy in the Early South-ern Dynasties”,in Albert E.Dien,eds.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Medieval China,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,1990,pp.49-72.

七、数字使用

年号、古籍卷数等采用中文数字,序数用简式。公元纪年请用括号内阿拉伯数字标注。如:

房玄龄等:《晋书》卷一一三《苻坚载记上》,中华书局,1974。

隋文帝开皇九年(589)。

八、字体字号

稿件正文用宋体五号,单独引文用楷体五号,注释用宋体小五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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